1,每户一年的保洁费用是48元这栋楼有112户这栋楼一年的保洁费用

48X112=5376(元)
48*112=5376
5378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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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华育婴师培训哪家好

【合泰家政】【热线:0755-8605 5055】集家政服务、家政培训、居家养老、社区服务、劳务派遣等业务为一体 【育婴师】培训服务内容 主要针对0-3岁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日常健康护理及早期教育等工作,兼做一般家务。 1、生活照料:饮食、睡眠、二便、三浴、卫生、营养配餐、辅食添加、衣服玩具清洁; 2、日常卫生与护理:生长监测、预防接种、常见疾病护理、预防铅中毒、预防意外伤害; 3、启蒙开发:音乐智能、动作技能训练。其中大动作包括抬头、翻身、坐、爬、走、跑、跳;精细动作包括手、眼、脑协调 4、日常保健:体格训练、婴幼儿被动操、婴幼儿健身操
新起点画苑暑期班火爆招生 温馨提示:“新起点画苑”暑期培训班现开始火爆招生,期待你和孩子的加入。 项目: 1、写意国画 (初级班、提高班版) 2、儿童画 (初级班、提高班) 3、素描初级班 4、工笔画 5、软笔书法(毛笔字) 6、硬笔书法 http://www.xqdhy.cn/guanggao/2014/0613/39.html 开设课程及时间安排 http://www.xqdhy.cn/guanggao/2014/0613/38.html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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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问石家庄有没有育婴师培训

石家庄市金博瑞职业培训学校有育婴师培训,曾在1月开过一次,详情如下:培训内容主要为:职业道德、法律法规、0-3岁婴幼儿生理发育特点、心理发展特点、营养配餐、日常生活护理、教育等培训。授课内容注重基础理论教学,突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培训报名条件 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费用: 高级育婴师:¥ 980(含培训费、考试鉴定费、教材费) 报名地点:石家庄市合作路81号院内西三楼 乘车路线: 5、11、34、38路省民政厅站下,西行200米路北。具体查询可登陆:www.jinborui.com
育婴师职业在劳动部国家职业大典中属于家政服务职业分类,只要具有初中文化并具备两年育儿见习工作就可以直接到所在的劳动局鉴定中心缴纳一百多元的考试费,直接参见考级鉴定。但是也有个别劳动部门强制培训从中获利。你可以到家政公司去参加育婴师的培训。
育婴师我之前在【国】【龙】【国】【际】【教】【育】【学】【院】报过名,费用挺低的,而且老师服务挺好的呢,我在那里报名还是我的一个朋友说的呢。

请问石家庄有没有育婴师培训

4,贷款买车都需要准备什么

你可以找人担保或者抵押贷款购车流程; 咨询→ 决定购买→ 准备资料、填写表格→ 提交资料→ 初审→ 交银行复审批准→ 交首付款→ 选车→ 签购车合同→ 提车→ 办理相关手续→ 开车回家→每月还款 假设你的车价为4万元,首付30%,即贷款70%为2.8万元。贷3年期,每月还款为856元,利息合计为2802.4元 希望能够对你有帮助,觉得满意就给我加分
一般8万以下,身份证,银行卡,驾照,已婚结婚证,配偶信息,车辆价格高的话,就要加上流水和房产证明了
若您办理的是招行卡,目前我行储蓄卡可办理的个人汽车贷款分两种:消费贷款用于购车,需要有全产权的房产进行抵押申请,如您满足条件,您可直接联系当地招行柜台个贷部门办理您的贷款申请,经办行需要具体审核您的情况后确定能否办理。2.个人汽车贷款,需要用您所购车辆进行抵押申请。 若您是已经通过汽车经销商这边有看中您需要购买的车型,您可以通过车商这边确认一下是否和招行有合作,若是没有,您可以尝试直接联系当地招行柜台个贷部门办理您的贷款申请,经办行需要具体审核您的情况后确定能否办理。  若使用的是信用卡办理汽车分期:我行主要依据持卡人的用卡表现(例如持卡时间、消费习惯、固定额度等)、职业状况、收入情况等来区分不同持卡人的分期申请方式及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如近期有购车意向,请于购车前1-2周拨打车购易:4008855855。
贷款申请一般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资料。  2.婚姻证明资料: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  3.本地居住证明资料:近一年任意3个月固定电话缴费清单,或水电费缴费清单等公用事业收费单据,或其他可以证明住址的资料。  4.担保证明资料。  5.用途证明资料:在贷款发放前提供全额购车发票,或提供购车协议(合同)加首付款发票(或加盖经销商公章的收据)。贷款发放后必须提供全额购车发票(如发放前未提供)、车辆购置完税证明。  6.还款能力证明资料。
简单,一般经销商就给你提供贷款的服务,他们会告诉你具体运做的。你要准备的是单位开具的一个月收入证明,证明你每月的收入要是还贷款的2倍,要是结婚了也要开具配偶的收入证明。

5,物业公司如何创收

首先保证物业管理费按物业的等级和国家的规定按时收缴,然后才是额外的创收第一,物业可以开展家政服务工作:服务内容包括 1、清扫室内卫生和装修开荒 ,收费价格可以按照 1、清扫室内卫生50—70平方米,70元/间 ,70—90平方米,90元/间 ,90平方米以上,110元/间 。 2、装修开荒: 50—70平方米,200元/间 70—90平方米,260元/间 90平方米以上,300元/间 。 3,广告宣传 ,联系广告公司,用园区内宣传栏张贴广告宣传 4,家政服务, 1、物业保洁员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家政服务。 2、外聘社会其他保洁员(人员储备4—6人)物业负责监管服务的实施。A制定物业家政服务回馈单,家政服务完毕,业主签字确认服务满意 B物业人员电话回访家政服务质量 C物业人员不定期上门抽查家政服务质量 第二,托管房屋:1,代理小区业主出售、出租本小区内房产,代理业主为选房者看房,管理代理房产 2,代理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3,拟定合同,收取费用。第三,开锁服务, 开锁、换锁 。找一家社会信誉好的开锁公司做为长期合作伙伴 。工作要求:接到物业开锁电话20—30分钟到达现场。收费标准是30元服务费。工作流程: 1、业主将需求电话打致物业公司 2、物业核算员将业主房间号记录并告知业主开锁人员到场时间 3、物业核算员指派开锁人员到业主家服务 4、开锁人员到场服务 5、开锁人员将收取费用,并将物业服务费送至物业公司 6、核算员收费并做好登记。 第四自行车存放加收费用一、收费标准 1、自行车:20元/月,40元/季,80元/年 2、摩托车:50元/月,100元/季,300元/年 。 1、将现有小区自行车棚封闭 2、存放自行车缴费业主发放“车辆存放卡”,业主凭有效证件存取车辆 3、每次自行车进出需向保安出示“车辆存放卡”,并由保安负责登记车辆进出记录。 第五,机动车收费服务。公共区域设置地锁,按照地上每年1500/每辆,地下车库2500/每辆收费。临时停车按照国家标准价格收取费用。第六,出租物业多余的办公用房,用于美容美发,小型超市,公共文体娱乐设施,按照市场价格收费。第七,为供水和供电部门,煤气公司代收代缴各种费用,收取佣金。第八,为邮政部门代理订阅各种报刊杂志,并且分发到用户的报箱,收取合理的佣金。
这个办法就太多了。我也是干物业的,最起码楼宇广告这块收入好久可以,如果是高层,地势好的话,楼顶广告,楼顶的露天小吃也可以的。宽带接入那也是有提成的。顺便看小区规模的话,小区户外广告牌,办幼儿园,修电脑。。。。。。社区服务还是比较赚钱的,采纳完加我好友,不明白的就问问吧。
最主要的就是广告

6,58同城上的经纪人告诉我保姆的服务费是保姆工资的17倍并且没有

在58到家找了家政,我不评论,只讲事实,告诉大家我经历了什么:老妈手术,娃4个月。实在没办法,第一个保姆:武汉,阚阿姨,4-5年带娃经验。第一天:给娃喂奶,我说阿姨,娃还小,要护腰,阿姨说,哦,不好意思啊,我带的娃都蛮大,他太小了忘了。。。刚吃完,抱着娃去捡地上的玩具,一弯腰挤着胃了,吃的奶全部吐出来了。。。。过了会要给娃换尿布,嘴里一个劲念叨,你们家娃怎么这么调皮,乱动。。。。换了快10分钟分钟,看不下去了,一起换了。。。再后来,娃要睡觉,15分钟就醒了,我家娃一直都这样,最多半小时。阿姨来了3天抱怨了3天,你家娃怎么这么好动,你家娃怎么不睡觉,你家娃吃奶不老实,3天后我跟所谓的“老师”打电话想换阿姨,打了10多次打不通,打给客服,“老师”给我回电话了,“老师”说,我名片上的电话没用了,然后又给了我一个电话。。简直了过了几天,“老师”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说没找到。终于换了第二个阿姨,照顾娃跟前面的啥也不会的对比太强烈了。传说中有育婴师证书的(不怎么识字,带了5个月,我家娃各种怪表情,挤眉弄眼扭脖子)。娃7个月了,免疫力开始下降,娃生病的第二天阿姨说不舒服,来了就走了。第三天阿姨干脆就不来了。我跟“老师”打电话,依旧是10多次以后才打通,我说阿姨没来上班呢,也没请假。“老师”是这样回复的:“家长和阿姨相处不好也不能都怪阿姨,肯定是双方都已原因的”,打了十多次电话接通后给我这么制式的回答,我真的怒了。。。卧槽,我没说我跟她相处不好,我也没投诉他,我就是想问下为什么她没来上班啊。。。我也联系不上,我家娃病了,正需要人手的时候,阿姨消失了。。。客服好像反应过来了,说我来联系下。然后我说这怎么办,客服说让她补上上班时间就行了呗。。。。。。阿姨在家里做了半年,在家里这样那样的,比如爬到你主卧床上睡觉之类乱七八糟的事我就不说了。半年到期了要退服务费,1月15号跟客服打了电话,到了25号客服问“老师”跟你联系没,我说没有啊,他说,那我们26号放假了,年后才能办。。。放假了。。。。假了。。了。。。。阿姨能力可能层次不齐,我忍了,阿姨各种过分的行为,我为了她对娃好一点,我忍了。你的“老师”不接电话,从不主动联系,毫无作为。。我忍不了。于是给客服打电话投诉,客服回答,我们来处理。然后没下文了。祝大家找到顺心的保姆吧,但是58到家,大家自己感受吧。
嗯 58同城注销不了的 一日为中介终身为中介。反正以后都被判定为中介了。他们就是这样的。不晓得他们是没有能力请软件工程师还是怎么的。这点功能都无法实现。至少可以做到注销手机号,让自己发布的任何信息不被判定为中介啊。
正常情况下服务费是不能超过保姆的工资的,而且没有合同,肯定不是正规的,有可能是黑中介、黑保姆。建议还是要在正规的家政公司中找保姆,比如管家帮之类的,有正规的合同,会更靠谱一些。

7,淄博家政的管理细则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是指为满足家庭生活需求,通过家庭服务机构由家庭服务员提供的有偿服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不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设立的非营利目的的家庭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从事家庭服务并取得报酬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家庭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 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国家标准,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活动,指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应用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行业发展,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   第六条 家庭服务业协会为其成员提供行业信息,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等工作。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七条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员工管理模式(以下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模式(以下简称中介式)两种。实行员工式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消费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消费者、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聘用已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家庭服务员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第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长期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服务内容;   (三)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四)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五)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家庭服务机构应保证家庭服务员已投保家庭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加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家庭服务员应具有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家庭服务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四)注意防火、防盗,保证自身、消费者安全,关注关联第三者权益;   (五)注重仪态仪表,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习惯,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提倡讲普通话。   第十九条 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   (二)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   (三)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四)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章 消费者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到家庭服务机构聘用家庭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   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应当告知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并如实登记。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指派家庭服务员和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如实提供所指派家庭服务员道德品性、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资料。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家庭服务员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对家庭服务员有谩骂、殴打等侵权行为,不得拖欠和克扣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未经家庭服务员同意,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须事先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对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家庭服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家庭服务机构更换家庭服务员:   (一)不符合本办法及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经相关各方同意后,与家庭服务员到家庭服务机构办理解除手续。家庭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期间如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消费者应当及时通知家庭服务机构,并采取必要救治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设完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家政服务消费便利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家庭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家庭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未保证家庭服务员投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聘用家庭服务员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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