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

起源:习惯法 、《十二铜表法》、发展:万民法、《民法大全》

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

2,法律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语言要精炼

法律是基本的道德,大家均认可,然后上升为拥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语言要精炼

3,马克思主义法的起源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法的起源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继承和发展了德国的古典哲学、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下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它的主要理论来源是辩证法和唯物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两大组成部分,实践概念是它的基础.  克思主义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它的理论来源是德国古典学,其中的代表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  二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其直接来源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其中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劳动创造价值。  三是科学社会主义:其来源是19实际欧洲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其代表人是西门,傅立叶,欧文。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内容是把唯物论与辩证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起来,形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即本来源是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起源内容马克思主义是在吸收了几千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的一切优秀成果,尤其实在批判地继承、吸收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法国、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在深刻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科学总结工人阶级斗争实践基础上创立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内容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方法论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所遵循的根本方法的学说和理论体系,方法论与世界观是统一的人类的一切活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马克思主义法的起源理论的基本内容

4,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主要有两种,一是“刑起于兵”、一为“法源于礼”。《汉书. 刑法字》认为“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奴隶社会,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刑始于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这种传统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后,对中国法都有重要影响。 此阶段基本上是用血缘来确定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国法和家法的两重性,或者说宗法就是国法。习惯法还起着很大作用。进入封建社会,中国法律的发展,经历了确认、成熟、发展和解体的几个阶段。战国李悝著《法经》六篇,打开了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先河。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基本特征 1、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3、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4、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基本特征: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5,法律的由来去200字急急急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不断探索法律是如何产生的,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众多法学家提出了不少权威性的学说,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学说:(1)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的产生。(2)法律是由神明赋予人类的。(3)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在三种学说中我个人倾向于第三者。古希腊的智者,哲人们在套所自然和人类自身的发展进程的过程中,提出了法律产生于自然,为城邦、国家的产生,发展进步提供了合理化的理论基础。在整个中世纪,由于基督教思想的统治和罗马文化的影响,加上日耳曼民族的入侵,在欧洲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是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的,所以中世纪的神学家、哲学家等继承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同时给它披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在相当长时期内提倡上帝主宰一切,政治隶属于宗教,人法依附于神法君权授命于教权。由此产生了自然法学说和神学说。以上两种学说的产生归根结底是由于人类对自然的无知和知之甚少,而我所赞同的观点,主要从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类自身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的产生。法律具有社会性,它生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为人类发展服务。“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法律恰恰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发展,归根到底根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人类社会有两个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法律产生于这两个领域,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市民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法律初现于市民社会,当私有制产生人们从物物交换发展到商品交换,生产、交换、销售、消费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无时无刻不发挥作用。而在生产、交换、销售、消费这一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不诚信、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为杜绝或是遏止这一环节出现的问题,维护各阶层人们的利益,社会生产必须用一个具强有力的工具加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就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和社会基础,契约刚开始成为约束各个人的工具,成为了法律产生的物质载体,一个个契约慢慢有机的结合积累,法律也随之出现于市民社会,任何时代的历史活动都是由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社会活动构成,个人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是整个社会历史活动主体,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说过:“河水不会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当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利益聚合在一起的时候,为避免利益间的冲突矛盾,维护公共利益,就需要一个代表普遍社会利益的权威出现,这时契约便使一个顺应历史,人民需要的国家——一个代表普遍公共利益的并具强制执行力的组织及其组织规范提供了产生的条件。通过人们相互间的契约定立,国家变孕育而生,国家要对这一个社会起到管理、调控和稳定,就必须有具约束限制性的工具来规范人们,这时国家与他的人民之间就必须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即我制定,你和我都遵守的契约关系,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种规范,一种法律,这就是生于政治国家的法律。不管上述我所提到的法律是产生于市民社会或是政治国家,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便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一个国家的根本国策以及对不同行为的制约而形成的法律法规 予以对公民进行约束和制裁的依据

6,从法的起源看法

CD
人类从“多”这个概念分离出“1”的概念,被认为是人类经过最困难的阶段才作出的数的概念。分出“1”的概念想必发生在人类处于低级发展阶段。这可能由于,人通常总用一只手拿一件物品,这便把“1”从“多”中分了出来。因此,计数的开端建立了由“1”和不确定的“多”这两个概念构成的计数法。数“2”的出现,可能是由于用双手各拿一件物品,在计算机的初级阶段,人们把这个概念与双手中各有一件物品联系起来。表示“3”的概念时,人们领悟到可以把第三件物品放在自己的脚边,这样“3”的特征就是举起双手和指定一只脚。由此,“4”的概念也就比较容易地区分出来。在发展计数的初级阶段,人们还绝对不会使用数的名称,在表达数时,或者用实际拿在手上或放在脚边的被数物品,或者就靠相应的身体动作和手势。  计数的继续发展,大概与那时人类熟悉狩猎和捕鱼等生活方式有关。原始公社制度要求人们对食物、衣服、战利品等进行分配,从而迫使人们以某种方式对公共财富进行计算。计算过程停留在“4”上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在这个发展阶段上,人们开始抛弃必须将被数的物品拿在手中或置于脚边的做法。数学中发生了第一次抽象,就是把一些被数的物品用另外某些彼此同类的物品和标记来代替,如用小石块、绳结、树枝、刻痕等。根据一一对应的原则进行这种计算,即给每一个被数物体选择一个相应的东西作为计算工具,为了不致丢失这些简陋的计算工具(如小石块、贝壳、核),而把它们串在细绳或小棒上,后来导致至今仍有用的计算工具---算盘。  二进位制被认为是最古老的记数法。它出现在人们还没有用手指计算的时候,也就是在一只手是低级单位,一双手和一双脚是高级单位之前的时候。人们用手指计算,就使各种计数法创造出来。五进位制备认为是手指计数法中最古老的,据推测很早起源于美国,当人们会用一只手上的手指进行计算时所创立,并且得到了很充分的推广。使用五进位制法,每当一只手上的全部手指被用光,一些外部的记号就开始产生。   随着时间的推移,计数法沿着两个方向发展。用一只手的手指计算扩展到两只手的手指,进而应用了两只脚的脚趾。只用双手计算的,成为十进位计数法的基础;扩大到用脚趾计算的,成为二十进位制的基础。这种计数制主要由北美洲印第安人、中美和南美的土著居民创立,并被推广到西伯利亚北部和非洲。  二十进位制产生以后,人类就变成了天然的高一级的单位,如20表示“一个人”,40表示“两个人”,60表示“三个人”。随着人类的进步,人们已不再赤脚,这样脚趾就遮起来,脚趾再不能参加计算,这就迫使人们更多的使用十进位制。现代,二十进位制以被人们遗忘,通常代之以十进位制。   有些原始部落不把手指作为计算工具,而是用他们自己的关节。此类计算同样也会有效的发展,并形成严整的体系。此种算法可设想如下:一只手上的大拇指可作为其余手指关节的计数器,其余四指中的关节个数恰好为12,这样在关节数12的后面是高一级的单位,十二进位制计数法便由此产生。这个过程的进一步发展,另外一只手上的每个手指也可作为高一级的单位,即12*5=60,这大概就是建立六十进位制的原因。古巴比伦人广泛使用六十进位制,并把它传到了其他许多民族。今天,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十二进位制和六十进位制计数法的痕迹,如,一昼夜钟点的计算,圆周角度的测量。   这样,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人们逐渐地创造出了各种的计算方法,最后,计数法达到了完美的程度。我们现代所采用的计数法,是由印度人创造,后经阿拉伯传入欧洲,在经欧洲传遍世界,成为国际通用的统一计数法。

7,法律的由来

“道”就是法律的由来,听说独角兽吗?他就是道,代表正义,主持公道的象征圣物!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不断探索法律是如何产生的,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众多法学家提出了不少权威性的学说,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学说:(1)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的产生。(2)法律是由神明赋予人类的。(3)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在三种学说中我个人倾向于第三者。古希腊的智者,哲人们在套所自然和人类自身的发展进程的过程中,提出了法律产生于自然,为城邦、国家的产生,发展进步提供了合理化的理论基础。在整个中世纪,由于基督教思想的统治和罗马文化的影响,加上日耳曼民族的入侵,在欧洲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是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的,所以中世纪的神学家、哲学家等继承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同时给它披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在相当长时期内提倡上帝主宰一切,政治隶属于宗教,人法依附于神法君权授命于教权。由此产生了自然法学说和神学说。以上两种学说的产生归根结底是由于人类对自然的无知和知之甚少,而我所赞同的观点,主要从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类自身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的产生。法律具有社会性,它生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为人类发展服务。“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法律恰恰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发展,归根到底根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人类社会有两个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法律产生于这两个领域,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市民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法律初现于市民社会,当私有制产生人们从物物交换发展到商品交换,生产、交换、销售、消费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无时无刻不发挥作用。而在生产、交换、销售、消费这一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不诚信、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为杜绝或是遏止这一环节出现的问题,维护各阶层人们的利益,社会生产必须用一个具强有力的工具加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就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和社会基础,契约刚开始成为约束各个人的工具,成为了法律产生的物质载体,一个个契约慢慢有机的结合积累,法律也随之出现于市民社会,任何时代的历史活动都是由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社会活动构成,个人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是整个社会历史活动主体,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说过:“河水不会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当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利益聚合在一起的时候,为避免利益间的冲突矛盾,维护公共利益,就需要一个代表普遍社会利益的权威出现,这时契约便使一个顺应历史,人民需要的国家——一个代表普遍公共利益的并具强制执行力的组织及其组织规范提供了产生的条件。通过人们相互间的契约定立,国家变孕育而生,国家要对这一个社会起到管理、调控和稳定,就必须有具约束限制性的工具来规范人们,这时国家与他的人民之间就必须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即我制定,你和我都遵守的契约关系,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种规范,一种法律,这就是生于政治国家的法律。不管上述我所提到的法律是产生于市民社会或是政治国家,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便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这是西方法学家的观点,也就是自然法,任何法律不符合自然法,是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恶法非法”。其实法律是一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变化的一种客观存在!虽然法律存在着人的主观意志。但人的意志是不能左右的。一切事物均存在其经济根源!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是掌握着生产资料的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确立,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阶级意志很强,其根本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其体现的阶级意志是经过整合的阶级意志,而不是凌乱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且为了缓解阶级矛盾,法律中的一些东西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且存在着一些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均认可的内容。如对犯罪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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